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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成为全国第16个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的省份

来源:慧聪网201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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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正式发文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成为全国第十六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据了解,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份还有: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和福建。

  7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编制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计划》指出,工业是VOCs排放的重点领域,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其中: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汽车、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合成革、家具、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0%以上。为加快重点行业VOCs削减,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各省市需要按照重点行业VOCS削减路线图要求,组织实施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回收及综合治理等清洁化改造。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江西省结合实际情况,决定从11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据了解,江西省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另外,江西省亦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江西成为全国第16个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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