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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 六大专项行动见真章出实效

来源:环球聚氨酯网201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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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两年时间过去了,长江的“病”治的怎么样了呢?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长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7.3%,同比提高了2.5个百分点。

2017年12月28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司长罗国三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吹风会上表示,近两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长江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谋划,先后组织开展了6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工作,研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出一条以专项行动促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通过专项检查,解决了许多多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使沿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

专项行动之一对“共抓大保护”中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截至2017年2月底,“共抓大保护”中突出问题整改基本完成,取得积极成效。

罗国三介绍说

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 沿江省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宣传教育和问题整改,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

二是沿江沿湖重化工产业污染得到初步整治。 取水口排污口布局进一步优化,化工企业及其排污口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污水肆意偷排直排问题得到初步整治。

三是航运船舶污染治理得到加强。 船舶燃烧重油尾气排放、船舶事故产生突发污染、船舶和码头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正着手进行解决。

四是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湖库水域生态环境治理进一步推进。 流域污染和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缓解,非法采砂和非法码头整治更加有力,重要支流与湖泊生态环境治理和湿地保护得到加强。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得到强化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船舶航运应急保障和全流程精准管控体系建设得到加强。

专项行动之二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严重干扰长江行洪能力和航道通航条件,对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造成威胁。因此,2015年底以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3个阶段的整治工作:2015年底,组织开展了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核查摸底,依法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底,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求对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加快推进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4月26日,组织开展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一个确保两个力争”,即确保2017年9月底前应取缔非法码头全部拆除完毕,力争2017年年底前已拆除码头要完成生态复绿,力争2017年年底前应规范提升码头完成整改。

“总的看,经过努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核查验收。”罗国三介绍说,“非法码头得到有效整治,2017年沿江应取缔的959座非法码头已于9月底全部拆除,其中809座完成了生态复绿,恢复生态岸线100多公里;应规范提升码头绝大部分已经完成整改,实现了合法运营。非法采砂得到了初步遏制,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沿江省市坚持问题导向,初步建立了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监管长效机制。”

对于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罗国三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沿江码头规范提升,规范码头运营管理;加快推进生态复绿,修复长江岸线;加快建立码头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非法码头、非法采砂反弹和死灰复燃;研究推动整治行动向支流延伸,实现干支流协同打击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行为。

专项行动之三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据了解,化工污染是长江主要污染源之一,近年来,重化工企业沿长江“梯度转移”明显,恶意偷排突发水污染风险高。

通过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情况。据了解,目前一些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化工企业、非法排污口,化工企业布局不尽合理、还有部分企业位于岸线1公里以内,化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化工园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对此,针对上述问题,2017年11月17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化工污染整改。一是对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撤除;尚存在的排污口,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二是对存在污水不达标或者超标排放等问题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整改,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改造,其中处于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还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三是对岸线1公里范围内、合法运行的化工企业,要对其风险防控、污染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鼓励搬离1公里范围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对岸线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此外,还提出了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化工污染向长江中上游转移、配套完善化工园区基础设施等项具体措施,并明确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

下一步,罗国三表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环保部牵头督促沿江省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督查问责,扎实推进化工污染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同时,研究制定长效监管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始终保持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

专项行动之四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排放入江的通道。为严格保护一江清水,2017年4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开展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摸清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要湖泊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现状,排查问题并依法整改,切实保护长江水环境。

从专项检查情况看,当前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少数入河排污口位于各类保护区内,二是部分入河排污口位于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三是入河排污口监管有待强化。

针对以上问题,2017年11月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改。

一是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2017年底前,彻底拆除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2018年6月底前,拆除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拆除或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二是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 对于位于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

三是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 对未履行设置同意登记、环评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施策,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清单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罗国三表示,下一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水利部牵头督促地方按照时限要求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特别是针对位于各类保护区内、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月跟踪整改进展情况,以简报等形式,督促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之五长江沿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是近年来,长江沿线一些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管理松懈、环境违法等现象,给饮用水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2017年6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开展长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为与环保部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有效衔接,检查内容区分地级以上、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有所不同。罗国三解释说:“对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检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中查明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检查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7年9月底,省市自查、交叉检查、重点复查均按期完成,通过专项检查,初步查明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1200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法律法规落实方面。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未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或设立不规范、不完善;水源地保护职责不明确;未对水源地安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二是在安全风险隐患方面。主要表现为: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各类入河排污口、网箱养殖或畜禽养殖等隐患;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无关建设项目;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源准保护区内建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水源地存在危化品泄露风险、存在桥梁交通穿越问题。此外,还查出97个其他方面的问题。

罗国三强调:“下一步,我们将把加强长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重中之重,狠抓整改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长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水平。”

专项行动之六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

岸线连接水陆,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长江岸线保护和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岸线违规违法占用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集约化水平不高,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切实保护好、管理好长江岸线资源,2017年12月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由水利部牵头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查清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岸线利用现状,建立长江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占用岸线行为。“专项检查分省市自查、重点核查、清理整改3个阶段,目前正在顺利推进自查工作。”罗国三表示,在开展岸线专项检查行动的同时,我们将推动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研究建立岸线监管长效机制,抓紧搭建长江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和管理平台;制定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明晰管理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 六大专项行动见真章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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