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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不予批准《中山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来源:互联网201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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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不予批准《中山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对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情况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相关公开内容详见下表),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证申请。

  { 联系地址: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邮编:528471;联系电话:87330135,传真:87330135 }

项目名称 中山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工业区
建设单位 中山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中山市恒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工业区,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596.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96.3平方米,主要从事针织横机的生产。现因生产需要,建设单位拟增加100万元进行扩建,项目在原厂房内进行扩建1套喷漆房,不新增产品,只是在原产品的根据客户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喷漆作业,增设喷漆工序,不新增用地。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不予批准的原因: (1)本次扩建项目使用高VOCs油漆,不符合《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全市范围内,除船舶制造项目、共性工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高VOCs产排项目”的要求。 (2)项目喷漆VOCs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浓度限值(2.0mg/m3)依据不足; (3)根据报告所述项目喷漆废气VOCs浓度1.746mg/m3,项目拟采取经自带过滤器(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0.067mg/m3后排放,报告中关于如此低浓度废气治理效率达96%的可行性论证不足,评估认为工程上治理技术无法满足96%的去除效率。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环评结论不可信,项目环境可行性需进一步论证。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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