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华化学”)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函[2018]第45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合并案不予禁止。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决定书和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后续实施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
本站所有信息与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网站中部分新闻、文章来源于网络或会员供稿,如读者对作品版权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电话:025-85303363 QQ:2402955403。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转载本站的内容,请务必注明"来源:林中祥胶粘剂技术信息网(www.adhesive-lin.com)".
©2015 南京爱德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0201337 | 技术支持:建站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