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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来源:互联网201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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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王岳法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810,000股(均为IPO前取得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35%。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35%。
  
  公司监事徐芳琴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429,200股(均为IPO前取得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0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42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00%。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
  
  王岳法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50,000股(含)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占其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18.52%,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44%。
  
  徐芳琴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62,300股(含)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占其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3.14%,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1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王岳法、徐芳琴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王岳法先生和徐芳琴女士分别是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减持。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王岳法先生、徐芳琴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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