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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氨纶:公司提起诉讼

来源:互联网2020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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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作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的债权人就辽宁华峰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权认定纠纷,近期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辽阳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辽10民初10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诚名”)
 
  被告: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液空”)
 
  第三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
 
  诉讼代表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或“辽阳群信”)
 
  (二)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为:102,712,262.7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具体情况及依据
 
  上述原告均系第三人的债权人,2019年11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第一原告对第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辽阳群信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2020年1月被告申报债权总计金额:1,322,241,733.48元。2020年3月管理人作出(2019)辽宁华峰破管字第5-16号《关于对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申报债权认定意见的告知函》,认定被告债权为:627,559,337.50元。
 
  二原告认为,被告的部分债权与事实不符、适用的法律和计算方法错误,导致确认债权金额错误,认定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管理人更正认定被告债权金额为102,712,262.73元,但管理人拒绝更正,故二原告向辽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2,712,262.73元。
 
  二、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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