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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污收费办法施行 各地个性化政策相继出台

来源:林中祥胶粘剂技术信息网201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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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5年10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被选为首批试点行业。国家办法实施后,各地也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个性化政策。

  2015年10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被选为首批试点行业。办法实施以来,VOCs排放的监测方法和收费标准难以明确是最大问题。

  国家办法实施后,各地也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个性化政策。

  北京

  9月15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

  如下表,虽然通知中表示涉及到的是"包装印刷行业",但在细分类别中却仍包含了"书报刊印刷"及其他印刷,按照行业通常的分类,基本就是全包括在内了,无一幸免。

  收费:差别化,做与不做,相差4倍

  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通知表示,要"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

  收费情景1:

  条件: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不高于北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收费标准:10元/公斤

  收费情景2:

  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

  收费标准:40元/公斤。

  收费情景3:

  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据了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北京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上海

  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

  上海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共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上海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

  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在时间安排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国家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增加涂料油墨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共涉及5个大类、13个中小类行业;

  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工业涂装、工业涂布等行业,共涉及7大类、53个中小类行业;

  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共涉及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

  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

  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

  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同时,为加快污染治理进度,鼓励高水平治理,根据排污者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放水平,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对按上海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上海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江苏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同时,提出深入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安徽

  2015年12月30日,安徽省物价局会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厅制定了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该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要求如下: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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